大明天下(469)(19/25)

贫宗又无钱财。

衙闲猾胥。

往往舞文诈错。

致使查驳。

弊孔多端。

本难悉举。

行查之例。

岂可不严。

臣以为一切名封。

既经亲王与臣衙门会题矣。

如有假滥。

罪坐亲王与臣。

(《皇明经世文编.吕新吾先生文集》)宗藩婚嫁命名,例请于朝,贫者为部所稽,万历末至崇祯中,积千数,有白首不能完家室,骨朽而尚末命名者。

(《明史》列传第一百三十九)议得宗室子系出天潢,诚不可以混殽也。

近乃务多子以图禄入,遂诈伪百出,至有一位而生数十子者,故奏报之籍信不可以不严,但前次屡经奏有定例,而奉行者一切视为虚文,中间乞养、过房、花生?生等弊恬不知戒,不惟縻国家有限之禄粮,而宗支凟所繋甚大,今后如再踵袭前弊,聴本部查出防奏,将本位并保勘宗室通行革去爵禄,以示惩戒,长史教授等官及一应甘结有名等,问拟邉卫充军。

(《宗藩条例》)6、《大明会典》中对宗室纳妾年龄、数量的规定万历十年议准、凡亲王妾媵、许奏选一次、多者止於十

世子及郡王额妾四

长子及将军额妾三

中尉额妾二【弘治间例】(按:被庆成王出来的)世子、郡王选婚之后、年二十五岁、嫡配无出、具啟亲王转奏。

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、覈实具奏。

於良家内选娶二

以后不拘嫡庶、如生有子、则止於二妾。

至三十岁復无出、方许仍前具奏、选足四妾。

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、年三十岁、嫡配无出、照例具奏、选娶一

以后不拘嫡庶、如生有子、则止於一妾。

至三十五岁、復无出、方许仍前具奏。

长子将军娶足三妾。

中尉娶足二妾。

至於庶、必年四十以上无子、方许奏选一妾。

【嘉靖三十一年例】凡选妾禁例、悉如选婚。

不许滥选流移过犯、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。

各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歷、并入府年月、攒造文册送部。

其子生年月、并名位行次、即填注本妾项下、以备名封查考。

但有不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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