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官倩儿的M堕落(2.1-2.2) (7/13)

体损伤(参见条约6.)。惩处时必须注意到,避免产生永久的损伤,以及避免事后形成不健康的形:

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出血,有出血况,惩处必须立即停止。

烧烫隶的身体。

心跳、呼吸的衰竭。

引起内出血。

丧失意识。

长时期拒绝给予生存必需物,例如食物、水、 光。

( 6 ) 永久的身体损伤

既然现在隶的身体,全部属于主所有。主就有责任保护,避免使这身体产生永久的伤害。在惩处的过程、或意外事故、或其他有关役的活动之中。如果造成隶永久的伤害,应该顺应隶的要求,立即终止这份契约。

将下列决定作为永久的损伤标准:

死亡。

任何涉及机动或功能的损害,包括骨折。

任何皮肤上的永久痕迹,包括疤痕、烙痕及刺青。(除非隶接受)

毛发的任何减失。(除非隶接受)

任何永久的刺穿。(除非隶接受)

能造成上面所述结果的任何疾病,包括病。

( 7 ) 其他

没有主的许可,隶不得寻求任何其他的主或涉及其他与有关之事与物。如有上述行为,将遭受最严厉的惩罚。但主可以找寻其他的隶或恋,并且主可以将隶送给另一个主,但是新主也要接受这个契约的规则。若是有此况,主有义务告知新主这些指定的条款,所有的规则都受此契约管制。

( 8 ) 保守秘密

在任何形之下,未得到对方同意,此事不可告诉其他知道。

( 9 ) 契约的修改

这份契约不可能更改!除非主隶双方都同意。

如果更改这契约,任何的变更都必须清楚地签名,和记下确定的时间。

( 10 ) 契约的终止

任何时候,都可以由主终止这个契约,但绝不会由隶决定,除了在特别况以外(参考 2. 5. 6. 8条款)。若终止以后,隶所有物的证据,包括这个合约,都将被损毁。但所有器材、配件和财产都将属于主,除非主愿意共同分享。

( 11 ) 隶的签名

我彻底的了解这个合约的全部内容,我同意和接受主要求拥有我的身体和行动。我也知道我身为隶将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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