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三章(12/13)

伟还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!一次5000还是10000?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,因为这样就证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高级!夜店迷王“李宗瑞”衰就衰在他把过程录像下来,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;又利用他酒醉时,也有趁机罪的成立。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,导致愿意为他献身、和他做,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,全是以诈术欺骗与他,在刑法上也不成罪。

还没完呢!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,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?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,因为民法412条规定“赠与附有负担者,如赠与已为给付而受赠不履行其负担时,赠与得请求受赠履行其负担,或撤销赠与。”

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强调,“如果你嫁给我。”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;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出庭都故意穿得像乞丐的我,这一切财物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。

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?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15之1“妨害秘密罪”的,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,看教学V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、增加学习效果,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,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,也是很合逻辑的啊!

整个事件到最后,虽然花了我们一天的时间讨论怎么报仇,更演了几天的戏,但放长假本来就太闲,找点有意义的事做也不错;何况我第一次玩到罩杯的豪,有点爽。

至于后来开学后还跑了几次侦查庭,那也只是增加刑事司法程序的经验,有助于我们大三时修习刑事诉讼法。而且,解决这个事件后就是农历年了,看到汤智伟能够开心地和家过年,老师也暂时放下学校和学生的问题,可以悠闲地陪妈妈剖蚵仔,我相信这些牺牲都是值得的!

注释:刑法315条之1,又称璩美凤条款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:一、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、窃听他非公开之活动、言论、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。二、无故以录音、照相、录像或电磁纪录窃录他非公开之活动、言论、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。 < hr="/n/-hp19p19h2pVV012VUvN29p1YvVJ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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